4日,《廣州市中心城區(qū)申請污水處理費減免辦理指引(試行)》由市水務局印發(fā)實施,明確了可減免污水處理費的具體情形和申請辦法。
減免對象:符合三種情況可申請減免污水處理費
《指引》明確,凡在廣州市中心城區(qū)(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白云、舊黃埔區(qū)、番禺區(qū)大學城,下同)范圍內使用城市自來水和自備水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的排水單位和個人,符合以下減免情形之一的,均可申請辦理污水處理費減免。具體如下:
1.單位或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其污水處理后全部回用或處理后水質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或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排入海洋、江河、湖泊、河涌等自然水體,不進入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可申請辦理污水處理費減免。(仍向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部分,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
2.因大量蒸發(fā)、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jiān)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經市水務局認定并公示后,按繳納義務人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yè),仍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
3.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計征污水處理費;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guī)模定額征收污水處理費。
廣州市水務局關于印發(fā)廣州市中心城區(qū)申請污水處理費減免辦理指引(試行)的通知
穗水排水〔2019〕73號
市政務服務中心,各區(qū)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排水監(jiān)測站,市水投集團、市自來水公司、穗云水廠:
為更好地指導排水單位(個人)辦理污水處理費減免,根據(jù)相關文件規(guī)定,現(xiàn)印發(fā)《廣州市中心城區(qū)申請污水處理費減免辦理指引(試行)》,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如遇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非中心城區(qū)可參照制定各區(qū)的辦理指引。
附件:污水處理費減免辦理指引(試行).doc
廣州市水務局
2019年12月2日
廣州市中心城區(qū)申請污水處理費減免辦理指引(試行)
為配合《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印發(fā)<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廣州市發(fā)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我市污水處理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穗發(fā)改規(guī)字〔2017〕4號)的實施,指導排水單位(個人)辦理污水處理費減免,特制定本指引。
一、辦理對象
凡在廣州市中心城區(qū)(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白云、舊黃埔區(qū)、番禺區(qū)大學城,下同)范圍內使用城市自來水和自備水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的排水單位和個人,符合以下減免情形之一的,均可申請辦理污水處理費減免。具體如下:
1.單位或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其污水處理后全部回用或處理后水質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或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排入海洋、江河、湖泊、河涌等自然水體,不進入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可申請辦理污水處理費減免。(仍向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部分,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
2.因大量蒸發(fā)、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jiān)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經市水務局認定并公示后,按繳納義務人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yè),仍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
3.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計征污水處理費;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guī)模定額征收污水處理費。
二、受理地點
廣州市政務服務中心綜合受理窗口、取件窗口(五樓、二樓)
辦理地址:天河區(qū)廣州市珠江新城華利路61號廣州市政務服務中心5樓
三、辦理程序和資料要求
中心城區(qū)所有申請辦理污水處理費減免的排水單位(個人),均須向廣州市水務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要求提交相關資料。市水務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示時間不計入)作出是否同意減免污水處理費的決定。
(一)辦理程序
1.申請人到市政務中心綜合受理窗口遞交材料申請辦理。材料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市政務中心綜合受理窗口出具《不予受理決定通知書》,材料退回辦結;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出具《補齊補正通知書》。
2.市政務中心綜合受理窗口確認材料齊全后,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zhí)》,并同時轉市水務局開展符合性審查工作。經審查,材料仍有缺失或不齊的,應在自出具《受理回執(zhí)》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制作《補齊補正通知書》,并轉交市政務中心綜合受理窗口通知申請人,待申請人補正材料后繼續(xù)開展審查。
3.市水務局在受理申請后,委托市排水監(jiān)測站負責,根據(jù)申請人提供的有效材料,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xiàn)場調查、審核,提出減免意見并回復市水務局。污水處理費代收單位(指與市水務局簽訂《委托代收污水處理費合同》的受托方,下同)提供協(xié)助。
(1)情形一(自建污水處理設施處理污水達標排入自然水體或全部回用的情形):市水務局同步會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等相關單位,依職責核實申請人提出申請前2年有無違法排放污廢水情況,各單位應在收到市水務局函詢起10個工作日內將核實情況函復市水務局。
(2)情形二(因大量蒸發(fā)、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于用水量的,且已安裝計量裝置的情形):市水務局根據(jù)市排水監(jiān)測站現(xiàn)場核實意見,在市水務局(網址:www.gzwater.gov.cn)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
4.根據(jù)不同情形,綜合反饋意見及公示情況,做出是否同意減免污水處理費的決定。
(二)辦理流程
(三)資料要求
1.廣州市中心城區(qū)污水處理費減免申請表(詳見附件);
2.圖紙資料:排水管網圖(與現(xiàn)場相符,并注明水表位置)、工藝流程圖及相關說明(涉及污水處理回用,大量蒸發(fā)、蒸騰等情形需另行提供);
3.水質水量監(jiān)測資料。由具備國家計量認證和國家實驗室認可資質的監(jiān)測機構出具的,申請日之前連續(xù)2年內(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投入運營未夠2年的項目,以投入運營之日至申請日為期限)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的水質、水量鑒定和檢測報告。因大量蒸發(fā)、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于用水量的單位(個人)需提交水量在線監(jiān)測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書等資料;
4.如委托辦理,需另外提供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等證明材料。
(四)其他事項
1.原則上,污水處理費減免的有效期不超過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如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無需申辦排污許可證的單位(個人),減免有效期一般為2年。
2.同意給予減免的文件將同時抄送對應代收單位和市城市排水監(jiān)測站。原則上,減免執(zhí)行時間為申請辦理減免手續(xù)并經審核通過后的下月1日起計,請對應代收單位制定相關工作細則,遵照辦理。市排水監(jiān)測站制定抽查工作方案,在減免有效期內,對已辦理減免手續(xù)的單位(個人)進行每年一次的現(xiàn)場抽查并建立工作臺賬,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反饋市水務局。
3.已辦理減免手續(xù)的單位(個人)應積極配合抽查工作,按要求提供材料,如抽查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取消原減免決定,且下月1日起全額計征污水處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