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昆明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及《<昆明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起草說明》公開征求意見的的公告
為增強政府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昆明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立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及立法工作需要,現公開向社會征求《昆明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及《<昆明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起草說明》(見附件)的意見和建議,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公告事項
對于《昆明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昆明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起草說明》是否恰當,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征求意見時間
2021年8月20日至2021年9月20日。
三、意見反饋方式
反饋意見和建議采用信函、傳真、或者郵箱反饋,信函寄至昆明市呈貢新區(qū)市級行政中心4號樓496市昆明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政策法規(guī)處(郵政編碼:650000),并在信封上注明“《昆明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和建議”字樣。郵箱:kmzjjtz@163.com。
凡與本次公開征求事項有利害關系或在本市生活或者工作且年滿18周歲的公民,均可提出意見建和議。歡迎社會各界人士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
附件1 昆明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附件2 《昆明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起草說明
聯系人:楊鋒
昆明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2021年8月20日
昆明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保護和改善大氣環(huán)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昆明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建(構)筑物拆除及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等有關活動,以及實施對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jiān)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按照企業(yè)負責、政府監(jiān)管、行業(yè)自律和社會監(jiān)督的工作機制,做好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yè)開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技術、裝備和工藝。
第五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開發(fā)(度假)園區(qū)管委會應當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大氣污染防治規(guī)劃,加大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財政投入,并對所屬區(qū)域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jiān)督、協(xié)調和指導,對下級政府及有關管理部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考核。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上級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轄區(qū)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和城市更新改造項目拆除及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開發(fā)(度假)園區(qū)管委會負責拆除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園林綠化工程施工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一級整理項目揚塵污染防治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生態(tài)環(huán)境行政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綜合監(jiān)督管理。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負首要責任,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中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責任:
(一)將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或者按照行業(yè)主管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監(jiān)督施工單位制定防塵抑塵方案;在施工過程中督促項目施工、監(jiān)理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對未開工或者停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簡易綠化;超過3個月仍未開工或者恢復建設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八條 施工單位是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中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責任:
(一)開工前必須制定防塵抑塵方案,經監(jiān)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審核,在施工全過程嚴格按方案實施。
(二)確保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專項經費??顚S谩?br />
(三)總承包單位進行工程分包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分包單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做好相關施工活動范圍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條 監(jiān)理單位對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監(jiān)理責任,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中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責任:
(一)應當將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工程監(jiān)理范圍。
(二)審查施工單位的防塵抑塵方案,監(jiān)督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的使用情況,并在施工全過程監(jiān)督施工單位履行揚塵污染防治主體責任。
(三)對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的,予以責令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應當及時上報建設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
第十條 各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參建企業(yè)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發(fā)布的空氣質量預警等級采取相應的建設工程揚塵管理和控制應急措施。
第十一條 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現場應當設置連續(xù)硬質圍擋封閉管理,圍擋應當堅固、穩(wěn)定、整潔、美觀,高度應當符合行業(yè)標準要求,并及時維護;線性工程施工應當采用漸進式分段施工作業(yè),可按工程進度分段設置。
(二)圍擋上、工地內主要道路邊、房屋建筑樓層上應當設置噴淋灑水降塵設施,場地內需要配備噴霧炮和灑水車等降塵設備,有效覆蓋整個施工現場進行灑水降塵。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明顯位置應當設置揚塵污染防治公示牌,公示施工現場負責人、揚塵防治監(jiān)管責任人、揚塵污染控制措施、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jiān)督。
(四)施工現場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區(qū)地面應當進行硬化處理。對暫無條件硬化的道路,應當采取鋪設鋼板等其他有效措施,保證道路平整堅實。
(五)施工現場大門口應當設置清洗池、過濾池、沉淀池及車輛沖洗設備,施工車輛應當采取除泥、沖洗等除塵措施后方可使出工地;不具備設置清洗池、過濾池、沉淀池條件的,需要設置車輛沖洗設備,并做好污水處理和排放,不能外流。
(六)施工現場應當依法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因項目規(guī)模、條件限制等特殊情形確需現場攪拌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在現場配備防塵抑塵裝置。
(七)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件、料具應當按總平面布局進行碼放。對施工現場可能產生揚塵的物料堆放場所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等措施,對其他非作業(yè)面的裸露場地應當進行覆蓋;對土石方、建筑垃圾及時清運并進行資源化處理。
(八)建(構)筑物拆除、土石方作業(yè)、切割、銑刨等易產生揚塵的施工作業(yè)應當采取濕法作業(yè)。
(九)應當安排保潔人員對現場進行保潔,保持場地潔凈。
第十二條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腳手架外側應當使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封閉。樓層上、腳手架上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理,清理時進行灑水降塵,減少揚塵。
(二)樓層轉運建筑垃圾,采用封閉方式清運,嚴禁高處拋撒。
第十三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應當采用漸進式分段施工作業(yè),分段開挖,分段回填、整平壓實,減少土石方裸露時間和渣土留存時間。
(二)市政基礎設施各類管線敷設工程完后,應當盡快恢復路面或者景觀,不得留裸土地面。
第十四條 拆除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應當按照“先噴淋、后拆除、拆除過程持續(xù)噴淋全覆蓋”的原則,采取濕法作業(yè)、分段拆除,縮短起塵操作時間。
(二)拆除施工完畢后15日內不能開工的建筑用地,土地儲備管理機構、土地使用權所屬單位應當采取覆蓋、地面硬化、綠化等措施控制揚塵。
第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砂漿)企業(yè)生產活動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攪拌站(樓)應當采用整體封閉方式,安裝除塵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二)粗、細骨料應當分隔堆放,骨料堆場應當建成封閉式堆場,安裝噴淋抑塵裝置。
(三)未封閉料場、場內廢料及裸面應當覆蓋。
第十六條 運輸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并按照規(guī)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
第十七條 鼓勵有關責任單位在施工現場安裝在線監(jiān)測和視頻監(jiān)控設備,在行業(yè)主管部門的統(tǒng)籌下,實現數據實時監(jiān)測、實時上傳,并做好使用、維護工作。
第十八條 各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監(jiān)督檢查和日常管理中,要將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列入日常監(jiān)管范圍,組織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檢查。
第十九條 各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閉環(huán)管理,對揚塵污染防治不到位的建設工程項目,及時處罰。
第二十條 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便公眾舉報。
各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違法行為舉報后,應當及時按照規(guī)定進行登記、核實并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權限范圍的舉報,應當及時轉有關單位辦理并告知舉報人。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確定的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昆明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實施處罰。
第二十二條 各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昆明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原標題:關于對《昆明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及《<昆明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起草說明》公開征求意見的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