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工業(yè)除塵器防爆規(guī)范
本標準適用于紡織工業(y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除塵設備的設計、安裝、使用與維護。
00002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紡織工業(y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除塵設備的防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紡織工業(y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除塵設備的設計、安裝、使用與維護。
00002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uixin版本(包括所有的修gai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2476.1 可燃性粉塵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用外殼和限制表面溫度保護的電氣設備 第1節(jié):電氣設備的技術要求
GB 15577 粉塵防爆安全規(guī)程
GB/T 15604-2008 粉塵防爆術語
GB/T 15605 粉塵爆炸泄壓指南
GB 50565-2010 紡織工程防火設計規(guī)范
FJJ 102-1984 棉紡織工業(yè)企業(yè)設計技術規(guī)定
JB/T 8471-2010 袋式除塵器安裝技術要求與驗收規(guī)范
000023 術語和定義
GB/T 15604-2008中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 dust explosion hazardous area
存在可燃粉塵、助燃氣體和點火源的場所。
[GB/T 15604-2008,定義3.13]
3.2
紡織工業(yè) textile industry
用天然纖維或以天然的、合成的高分子化合物為原料,經過化學和物理方法制得纖維,以及用這些纖維生產各種成品的產業(yè)鏈。主要包括:紡織業(yè)、紡織服裝業(yè)、化學纖維制造業(yè)、化學纖維原料制造業(yè)。
3.3
除塵設備 dust removal equipment
將散發(fā)車間空氣中的粉塵收集的裝置。包括一級、二級除塵設備。
3.4
除塵室 dust collection room
裝設除塵設備(附配套用風機)的建筑物。
000024 除塵系統(tǒng)防爆設計
4.1 紡織工業(yè)除塵系統(tǒng)設計應遵守FJJ 102-1984和GB 50565-2010相關通風除塵設計規(guī)范。
4.2 紡織工業(yè)除塵系統(tǒng)的設計人員,應熟知紡織纖維粉塵防爆知識及對除塵設備的性能要求。
4.3 除塵系統(tǒng)應采用二級收塵,一級為預過濾,二級為精過濾,也可將二級除塵設置在一臺除塵設備中。不同爆炸危險等級的區(qū)域,不應合用除塵系統(tǒng)。如需合用除塵系統(tǒng),其除塵系統(tǒng)設計應采取措施防止爆炸在不同子系統(tǒng)之間傳播。
4.4 除塵室應單獨布置。除塵室上層不應布置生產車間、輔助車間和生活間。除塵室內不應設置辦公室、休息室,如毗鄰時,應符合GB 50565-2010的有關規(guī)定。
4.5 與除塵設備無關的控制柜、配電柜不應設置在除塵室內。
4.6 除塵設備應在負壓下工作。
4.7 除塵系統(tǒng)的吸塵罩應設置合理,對于粉塵釋放較分散的細紗、粗紗、絡筒、倍捻等車間宜采用移動式吸塵罩。
4.8 除塵管道應為圓形,應具備足夠風速,避免粉塵沉積;管道內壁應光滑。其它風管不應通過除塵室。
4.9 進、出除塵機組的除塵管道應設置防火防爆管道安全裝置。
5 紡織除塵設備機械加工
5.1 除塵設備框架采用型鋼,外殼采用鋼板制作,應達到一定的強度,符合粉塵防爆相關技術要求。
5.2 除塵設備應有良好的氣密性,在其額定工作壓力下的漏風率應不高于3%。
5.3 除塵設備箱體內不應存在任何可能積灰的平臺和死角;對于箱體和灰斗側板或隔板形成的直角應采取圓弧化措施。
5.4 應避免除塵設備內部金屬零件相互碰撞、摩擦。
6 紡織除塵設備防爆
6.1 清灰和清灰裝置
6.1.1 紡織除塵設備應采用真空吸塵方式清灰。
6.1.2 清灰裝置應工作可靠。
6.1.3 應根據除塵設備類型、過濾風速、粉塵物性、入口含塵濃度等因素確定合理的清灰周期。
6.1.4 應有可靠的清灰自控系統(tǒng)。
6.2 濾料
6.2.1 一級過濾應采用防靜電不銹鋼過濾網,二級過濾應采用抗靜電阻燃濾料。
6.2.2 濾料抗靜電特性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
表1 濾料抗靜電特性zui大限值
濾料抗靜電特性 | zui大限值 |
摩擦荷電電荷密度/(μC/m2) 摩擦電位/V 半衰期/s 表面電阻/Ω 體積電阻/Ω | 7 500 1.0 1010 109 |
6.3 電弧和電火花的防止
6.3.1 同濾料相連接的框架應符合防靜電要求。
6.3.2 除塵設備應設防靜電直接接地設施,接地電阻應不大于100Ω。
6.3.3 除塵設備與進、出風管及卸灰裝置的連接應采用焊接;如采用法蘭連接,應用導線跨接,其電阻應不大于0.03Ω。
6.3.4 配套的電氣設備應符合GB 12476.1的規(guī)定。
6.4 卸灰裝置
6.4.1 集塵器出灰口應設鎖氣卸灰裝置。
6.4.2 集塵器中的雜塵宜用壓實出灰 。
6.5 自動控制與監(jiān)測
6.5.1 應對除塵設備實行清灰程序控制。
6.5.2 對除塵設備的下列參數應進行監(jiān)測:
a)進、出風口壓差;
b)進、出風口和灰斗的溫度;
c)清灰參數(清灰周期、清灰間隔等)。
6.5.3 應對除塵設備下列部件的工況進行監(jiān)視:
a)卸灰裝置;
b)清灰用閥門(停風閥、切換閥等)。
6.5.4 當除塵設備出現下列故障之一時應報警:
a)進、出風口壓差過高;
b)溫度異常升高;
c)集塵器停止工作。
6.5.5 用于除塵設備運行參數監(jiān)測的電氣裝置應符合GB 12476.1的規(guī)定。
6.6 泄爆和抑爆
6.6.1 除塵設備箱體的強度應能承受系統(tǒng)zui大負壓。
6.6.2 除塵設備應采取泄爆或抑爆措施,根據設計或設備的要求采用火焰泄爆裝置、無火焰泄爆裝置、
抑爆裝置三者之一。
6.6.3 除塵設備設置泄爆裝置時應遵循GB/T 15605規(guī)定。泄爆口應靠近爆炸危險性高的區(qū)域,并且應用風管聯接至屋項或不產生危害的位置,泄爆風管的總長度不大于3m。
6.6.4 抑爆裝置應靠近爆炸危險性高的區(qū)域。
7 安裝
7.1 除塵器安裝時應遵守JB/T 8471-2010的規(guī)定。
7.2 當除塵設備內部配件安裝結束后應進行全面清理,確認設備內部無遺留物時方允許安裝輸灰、卸灰和鎖風裝置。
7.3 系統(tǒng)安裝結束后應按設計將設備可靠接地。
7.4 構件及整機設備安裝試運行后應檢驗粉塵泄漏情況,確認無粉塵泄漏后方予通過驗收。
8 使用與維護
8.1 系統(tǒng)啟動時應先啟動除塵器,再啟動生產設備;系統(tǒng)停機時應先停止生產設備,除塵設備應再運行一段時間并將濾袋清灰數遍,將粉塵全部從灰斗內卸出。
8.2 除塵設備啟動后應定時檢查,若有粉塵泄漏現象應立即停機處理。
8.3 應定時檢查清灰裝置,出現故障應及時修理。
8.4 檢修除塵設備時應使用防爆工具,不應使用鐵制工具敲擊除塵設備的各金屬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