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預臭氧投加控制一般通過設定臭氧投加率,根據(jù)水量變化進行比例投加控制;主臭氧投加控制一般根據(jù)水量變化與水中溶解余臭氧變化,進行雙因子復合環(huán)投加控制(處理水量是前饋條件,余臭氧是后饋條件)。臭氧投加量應根據(jù)原水水質情況及處理效果及時進行調整;若周邊環(huán)境及炭濾池出現(xiàn)較明顯的臭氧氣味,排除設備設施異常后,可適當降低臭氧投加量。
(2)因設備異?;蚬に囌{整需要暫停預臭氧投加時,應啟用原水預加氯設備,用預氯化取代預臭氧投加。
(3)臭氧單元及其配套的控制系統(tǒng)、閥門和管道等附屬設備應定期開展日常巡檢及清潔、保養(yǎng)工作,且對應的周期、項目及內容應符合實際安全生產(chǎn)要求。(詳見表 1-1)
(4)運行人員應確保熟練掌握、并嚴格按照運行操作規(guī)程進行各項操作。
(5)應加強對關鍵儀表如臭氧濃度分析儀、水中溶解余臭氧分析儀等的運行狀況的觀察。
(6)應定期關注尾氣破壞裝置的運行狀況,采用便攜式臭氧檢測儀,測量并收集裝置前后進出氣體的臭氧濃度信息。
(7)臭氧發(fā)生器因故停機一段時間,再次啟用時為確保配套管路的干燥度和潔凈度,應提前對管路進行潔凈壓縮空氣/氧氣吹掃,吹掃原則如下:停機一周以內,吹掃 30 分鐘;停機一個月以內,吹掃 1 小時;停機兩個月以內,吹掃 2 小時;兩個月及以上,吹掃 6~8 小時。如管道內的露點值仍不符合要求,應延長吹掃時間直至數(shù)值達標。
(8)停止臭氧投加時,應做好相關設施的維護,尤其要保護好尾氣破壞裝置的臭氧催化媒,及時關閉破壞裝置前后的進出氣閥門,防止因潮濕空氣及其它帶酸性的氣體進入,造成催化媒的提前中毒失效。
(9)為確保主臭氧投加效率,應定期觀察接觸池內曝氣盤是否曝氣均勻。池體設有觀察孔的,可直接定期觀察;無觀察孔的,需每年度打開人孔進行一次檢查,并開展曝氣盤曝氣均勻性試驗,即將水位控制在曝氣盤上 20-30cm,用無油空壓機將壓縮空氣或氧氣吹入管道,以觀察曝氣的均勻性。